咨詢:李某、吳某均是電器集團公司工人,2003年1月15日,乘公司提升機從事運輸工作時,吊箱突然墜落,造成李某當場死亡,吳某腰椎壓縮性骨折雙下肢肌力喪失,尿失禁,屬因工負傷。李某死亡經當地勞動部門認定為因工死亡,因其供養親屬1人,工傷保險基金除支付喪葬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外,還一次性支付相當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吳某治療出院后,2003年12月經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2級,并大部分護理依賴,2004年2月因患心肌梗塞病死于醫院,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按政策也認定其為因工死亡。吳某供養親屬3人,除支付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外,工傷保險基金并沒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吳某親屬不解這方面政策規定,為什么在一起事故中同樣認定為因工死亡,可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卻有天壤之別?
答:本案涉及的是事故中當場因工死亡和傷殘程度1~4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兩種情況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何不同的問題。有關政策規定前者可以一次性領取相當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后者則沒有。
這里我們可以從工傷保險待遇的角度來分析:因工傷事故直接導致死亡,職工本人及親屬并沒有享受傷殘待遇,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而因工致殘為1~4級的工傷職工,已享受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的還享受工傷護理費,這些待遇合計一般會略高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相當。
這就是兩種情況下所享受不同待遇的事實。本案中,吳某的親屬要求與因工傷事故直接導致死亡的職工享受同一標準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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