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某,女,28歲,系廣州某中外合資企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1997年8月產一女孩,并已辦理獨生子女證。駱某生產時,住院1個多月,共用去醫療費1.3萬多元。單位在對其醫療費核銷時,發現有2000多元為自費藥,1000多元為看護費,2200多元為營養藥品費,故將其剔除不予報銷。駱某認為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醫療費應予100%報銷,起碼看護費和營養藥品不應由個人負擔,但單位不接受她的意見,因此發生了爭議。?
專家評析: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有權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點不可置疑,但這并不意味著女工生育期間的所有醫療費均可全額報銷,具體應按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執行,即:“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由于駱某住院期間的看護費屬于醫療服務費,超出了可報銷范圍;營養藥品屬于自費藥品范圍,故此兩項費用只能由職工個人負擔了。其他生育的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和公費藥費等則應予報銷。如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費用可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否則就由單位負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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