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用造假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無效
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工商行政登記行政訴訟案,法院一審判令撤銷被告弋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弋陽縣旭光鄉水林鉛鋅礦變更登記。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徐某投資弋陽縣旭光鄉水林鉛鋅礦,于2000年9月29日在被告弋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并發給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2003年9月5日,第三人鄧某向被告提供了鄧某簽名的報告及變更前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安全生產合格證和協議等材料,要求將弋陽縣旭光鄉水林鉛鋅礦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鄧某。被告于2003年9月8日通過初審和核定,準予變更登記該礦的投資人。后鄧某又提供了一份2003年9月9日的虛假轉讓協議,并于同日簽名領取變更投資人的營業執照。
2007年10月,原告得知營業執照于2003年被鄧某變更登記,就于10月15日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對第三人鄧某進行處罰并撤銷變更登記。被告經調查,認定弋陽縣旭光鄉水林鉛鋅礦提供的轉讓協議為虛假文件,責令改正,罰款2000元。今年3月21日,被告發函告知原告,對第三人已作出行政處罰,但沒有撤銷變更登記。
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變更報告沒有投資人的簽名和委托書,也沒有加蓋企業公章,被告于2003年9月8日就核準準予變更登記,后第三人才提供2003年9月9日的轉讓協議,該協議還是虛假的,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被告作出的變更登記行為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予以撤銷。第三人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準予變更后才提供轉讓協議,并還是虛假的,故第三人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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